(2017)晋0781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王某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81刑初6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汉族,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男,汉族,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介检公诉刑诉(2017)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俊、陈金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赵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且未当庭举证。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到介休市裕华路xxx购物广场上班,在xxx南面停车场停放其电动车时,发现旁边被害人王某停放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未拔钥匙。被告人王玉华便将钥匙拔下,并电话通知其丈夫被告人赵某到现场将电动车骑走。后被告人赵某到达xxx停车场,向被告人王某拿上钥匙后,将该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赵某将所盗电动车存放于介休市宋古乡洪善村其父亲赵某家中。破案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经介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另查明,2017年4月14日17时,被害人王某的丈夫余某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在xxx购物广场二层发现被告人王某,报警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伙同其丈夫被告人赵某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并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电动车的事实。同年6月16日,被害人王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赵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介休市公安局西关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4月14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介休市xxx购物广场二层将被告人王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伙同其丈夫被告人赵某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并电话通知其丈夫被告人赵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电动车的事实。2、介休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7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某的父亲赵某家中扣押被盗白色踏板电动车。同年4月20日,将该车发还被害人余某。3、介休市城区**车行出具的证明两份,收据一份及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信息卡复印件一份。证实:2016年10月4日,被害人余某在介休市**车行以3400元的价格(包括折旧电动车一辆300元)购买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车型为:战途60加长版,后因电机故障,于同年11月26日更换。4、被害人王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2017年6月16日,被害人王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赵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5、介休市公安局宋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二份。证实:截止2017年4月19日前,未发现被告人赵某、王某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6、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王某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述称:我是赵某的父亲。2017年4月10日左右下午3时许,赵某骑一辆白色的踏板电动自行车回到家中。他告我说出来办事电动车没电了,先把车放家里,还说过几天来取。同年4月14日10时许,王某带着公安民警将电动车推走了。2、证人余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该述称:我妻子王某在裕华路xxx超市商场上班。2017年4月10日上午9时许,我妻子将她的电动车停放在xxx南面的停车场忘记拔钥匙,下班后发现电动车被偷了。后来我就调取了xxx停车场的监控视频,发现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有嫌疑。后来我在xxx商场二层发现偷车的那名女子,她说我是诬陷她,还和我争吵起来。后来我就打电话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后就将我们带到了公安机关。这辆电动车是2016年11月左右我在介休市**车行买的,当时我用一辆旧电动车折了300元,还花了现金3100元。(三)二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及赃物的笔录及照片说明证实:二被告人盗窃作案的地点位于介休市裕华路xxx超市购物广场非机动车停车处,以及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的情形。(四)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该述称:2017年4月10日早上7时许,我骑电动自行车到裕华路xxx超市上班,并将我的电动自行车停发在xxx超市南出口处。因为当时下着雨,我忘记拔电动车的钥匙就去上班了,当天中午我下班要回家的时候,发现我的电动车丢了,后来我丈夫余某就打电话报了警。这辆电动自行车是我们于2016年在介休**车行购买的,购买价是3400元,用一辆旧电动折了300元,花费现金3100元。(五)鉴定意见介休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介价认鉴(2017)第3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为2400元。(六)视听资料公安机关从介休市xxx购物广场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赵某、王某盗窃作案的具体过程。(七)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该供述称:2017年4月10日上午9时许,我妻子王某打电话说有一辆电动车没有拔钥匙,让我过去把电动车骑上。我到了裕华路xxx购物广场地下停车场后,王某将钥匙给了我,并告诉我说是她电动车旁边的白色电动车。之后我看周围没有人注意,我就将该白色电动车骑走了。后来我将该电动车放到洪善村我父母家,并告诉我爸说是我的电动车。2017年4月16日,我正在山西省保德县打工,我妻子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因为盗窃电动车的事情,公安机关让我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所以今天我就来了。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该供述称:2017年4月10日上午9时许,我骑电动自行车到裕华路xxx超市上班,我停放电动车的时候发现旁边有一辆白色的雅迪牌电动车上插着钥匙,我就将钥匙拿上。之后我打电话将我丈夫赵某叫过来把钥匙给了他,并告诉他是我电动车旁边的白色电动车的钥匙。后来赵某趁周围没人注意的时候,就将该白色雅迪牌电动车骑走了,之后放到洪善村他父母的家中。2017年4月14日,我正在xxx二层上班,一名男子拿着手机问我是不是视频里偷他电动车的人,我说不是,之后我们就争吵起来,后来公安人员到了现场将我和那名男子一起带回了公安机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接到被告人王某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成人民陪审员 赵克功人民陪审员 雷中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苗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