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仇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仇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99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丽,女,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宗扬,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系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仇志超,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仇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仇志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