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琰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琰,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陈琰,女,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杨辉,男,汉族,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陈琰与被执行人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31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陈琰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62.5元、执行费5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乙方杨辉于2017年3月起每月给付甲方陈琰700元,给付至52000元止,剩余利息甲方陈琰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杨辉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交付700元、2017年5月1日交付700元、2017年6月1日交付700元、2017年6月29日交付700元,以上案款申请执行人决定于本年底一次性取款。2017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3执188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杨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2017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经申请执行人陈琰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济民审判员  杨武杰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