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02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无职业。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