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蓝波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濮阳市亿中酒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蓝波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市亿中酒业有限公司,景德镇新景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1956号原告:台州蓝波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广场西路97号。法定代表人:蔡灵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东,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红,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亿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东新区公园环路与苏北路交汇处向东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林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庆,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会,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景德镇新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长城创域路3号(成宏瓷厂内)。法定代表人:李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蓝波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亿中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景德镇新景陶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蓝波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濮阳市亿中酒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蓝波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59元,减半收取54829.5元,由原告台州蓝波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鹃人民陪审员 白石人��陪审员朱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