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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兵与成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成聪,重庆万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005号原告:陈兵,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聪,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奉节县。第三人:重庆万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04730Q。法定代表人:周晓丽,重庆万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亮,男,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兵与被告成聪,第三人重庆万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