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民催12号申请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一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赵继彤。申请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4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签发的支票一张(票据号码为CA/0100009888,票面金额为叁万伍仟元,出票人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0年9月21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由申请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炳昶审 判 员 赵建薇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时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303民催12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签发的票据号码为CA/0100009888的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判决:宣告票据号码为CA/0100009888,票面金额为叁万伍仟元,出票人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0年9月21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的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圣特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