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靳永亮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永亮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539号起诉人:靳永亮,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吴海波,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靳永亮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丘诗剑返还不当得利款96004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7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案件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丘诗剑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0日,被起诉人丘诗剑加起诉人靳永亮为QQ好友,并发给起诉人一个链接网址,让起诉人在其提供的网站注册账户,称可以网上购买彩票(澳门五分彩),并可以教起诉人如何购买,只要跟着其计划倍投,就一定会赚钱。起诉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在该链接网站注册了个人账户,截止至2017年5月13日,累计充值了96004元。后起诉人尝试绑定银行卡进行充值款部分提现时,发现无法绑定银行卡,随后,被起诉人提供的网址至今未能打开。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获取起诉人96004元资金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为此起诉人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起诉人提供的网站注册账户,花费大量资金购买非法彩票,且以“倍投”的方式换取中奖机率,博取资金回报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靳永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新群审判员 毛婧华审判员 韦锡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宇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