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5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华韵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华韵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小象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092号原告: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芦新河村村西(津榆公路旁)。法定代表人:杨振伟,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法定代表人:赵江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松,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华韵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连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伟,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小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吉利工业园新源一路8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黄爱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银,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山东华韵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小象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6元,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218元,由原告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婧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人民陪审员 赵 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朋志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