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2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孔令坤、邓贤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坤,邓贤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2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孔令坤,男,1950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邓贤瑞,男,1943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孔令坤申请邓贤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孔令坤于2017-1-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1月23日查封邓贤瑞车一辆,2017年5月3日扣划邓贤瑞4290元,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