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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曾宪胜与胶州市曾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胜,胶州市曾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097号原告:曾宪胜,男,汉族,1967年5月9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舰,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曾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曾家庄村驻地。法定代表人:曾涛,职务村书记兼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绪,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曾宪胜与被告胶州市曾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宪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