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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民申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钦州市钦州港桂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申19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4号。法定代表人:唐农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顺国,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德国,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路80号。负责人:李越双,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顺国,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德国,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钦州市钦州港桂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金海湾花园2区2-15栋。法定代表人:丁立,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建政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广义,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州港桂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7民终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坚审 判 员  李 延代理审判员  刘飞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利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