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647号原告:金某,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张某,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金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包振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光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