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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崔希献与李家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希献,李家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民初1660号原告:崔希献,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公献,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家高,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原告崔希献与被告李家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希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公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家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希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二、诉讼费由��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4日,被告李家高向原告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七天内归还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至,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崔希献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2、建行客户回单一份,证明原告以转账汇款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条中载明的借款18万元。被告李家高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由上列证据证实已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崔希献与被告李家高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家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崔希献借款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95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