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储诚枝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诚枝,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602号原告:储诚枝,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代理人:罗建忠,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董事长。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被告: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诚枝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案件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诚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刘胜魁审 判 员 柳林满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