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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将中付、范新安、范得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将中付,范新安,范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武树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根柱,男,1960年12月20日生,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将中付,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范新安,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范得才,男性,1971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将中付、范新安、范得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5执30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