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鸿与袁兴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鸿,袁兴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李鸿,女,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第四师68团。被执行人:袁兴毛,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第四师68团11连职工。申请执行人李鸿与被执行人袁兴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伊垦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袁兴毛偿还欠款20200元。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袁兴毛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袁兴毛离开居住地外出务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傅 勇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