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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龙申请赵胜男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龙,赵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薛龙,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胜男,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薛龙与赵胜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