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民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黑河市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孙为发与被上诉人胡本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河市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孙为发,胡本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刘树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为发,男,汉族,住黑河市爱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本民,男,汉族,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冰,黑河市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黑河市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孙为发因与被上诉人胡本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黑河市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孙为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代柳怡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张可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