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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绍田、刘四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绍田,刘四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欧可忠,局长。被执行人:张绍田,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四妹,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绍田、刘四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绍田、刘四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张绍田、刘四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228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