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卜某与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某,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6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卜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芒山路东光明路南永宿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9321103-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豫14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以(2016)豫1426执15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两辆(豫NNA3**号、豫NJV3**号),财产查封后,被执行人仍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永城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两辆(豫NNA3**号、豫NJV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清审判员 徐静雷审判员 孙 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甜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