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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裕丰地毯有限公司与北京优宜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裕丰地毯有限公司,北京优宜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976号原告:义乌市裕丰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二村前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初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渭,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华,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优宜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10号楼2206。法定代表人:周万飞,执行董事。原告义乌市裕丰地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优宜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裕丰地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裕丰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8元,由原告义乌市裕丰地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