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肖立进与肖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进,肖立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2民初2457号原告:肖立进,男,1979年12月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肖立福,男,1973年11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肖立进诉被告肖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立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立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立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5500元并约定于2014年农历正月年底前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原告肖立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欠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肖立福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肖立进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庭审核实,认为以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堂兄弟关系。被告以借款看病为由分别于2013年4月6日、2013年4月8日、2013年11月20日各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均于当日委托他人将借款转至被告账户。2014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5500元,并承诺于2014年农历年底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致诉。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欠条,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立福经本院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肖立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肖立进借款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立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婧妍人民陪审员 宋征鑫人民陪审员 杨品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