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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赛、屈诗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赛,屈诗奎,河南豫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赛,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诗奎,曾用名屈涛,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河南豫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引河路。法定代表人刘赛,公司经理。上诉人刘赛与被上诉人屈诗奎及原审被告河南豫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481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上诉人刘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玮审判员 张学朋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