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孔少鹏与张夏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少鹏,张夏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9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孔少鹏,男,汉族,1958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梁绘,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夏莹,男,1962年8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孔少鹏与被执行人张夏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4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9984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夏莹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张夏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豫军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布乃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