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4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刚强、王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刚强,王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4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法定代表人:贺东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林,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吕刚强。被执行人:王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刚强、王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500元、执行费5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鄂0323执43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刚强、王黎所有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鑫城小区1号楼2层房屋(产权证:xxx号,面积:xxx平方米)以及该小区2号楼地下车库(产权证:xxx、面积:xxx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以上房产对外委托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吕刚强、王黎所有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鑫城小区1号楼2层房屋(产权证:xxx号,面积:xxx平方米)以及该小区2号楼地下车库(产权证:xxx、面积:xxx平方米)。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