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光成、内江市市中区工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成,内江市市中区工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上南街80号。法定代表人:李淑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键,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光成,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内江市市中区工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临江小区1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彭利,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俊,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光成、内江市市中区工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奉友国审 判 员 易小峰代理审判员 夏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