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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培亮、张元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培亮,张元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冯培亮,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元民,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冯培亮申请执行张元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鲁162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元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培亮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元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元民在多家银行有开户信息,但均无存款;名下登记有松花江牌车辆(车牌号为鲁M×××××);在无棣县西小王镇政府驻地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棣房权证西小王字第××号),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土地登记证号:棣集用2010第10002号)。除以上查控财产外,申请执行人冯培亮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给付和解协议,为保证该协议的顺利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登记房产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元民名下有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但暂不具备变现条件,双方协商达成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