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邵慧敏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慧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慧敏,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乐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慧敏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赣028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慧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邵慧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慧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慧敏撤回上诉。乐平市人民法院(2017)赣028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凌皋审判员 刘哲甫审判员 周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