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3130XXX与闵建明、太仓市纤纬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闵建明,太仓市纤纬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民初3130号原告:XXX,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太仓市璜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闵建明,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太仓市纤纬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王秀村。法定代表人:陆秋红。原告XXX诉被告闵建明、太仓市纤纬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喜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闵建明、太仓市纤纬化纤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00000元(原请求2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原请求20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至还清款项时止,按年息10%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9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约定年利率为10%,但被告在原告催要下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闵建明、太仓市纤纬化纤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查明:2009年5月28日,闵建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有纤纬化纤有限公司向XXX借现金贰拾万元,年息贰万伍仟元,每年到期结息”。在借条下部借款人处由闵建明签字,并由太仓市纤纬化纤有限公司盖章。XXX认可利息收到2015年12月底。上述事实,由XXX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闵建明、太仓市纤纬化纤有限公司以公司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应按借条约定的时间还款并付息,现闵建明、太仓市纤纬化纤有限公司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闵建明、太仓市纤纬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XXX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闵建明、太仓市纤纬化纤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XXX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闵建明、太仓市纤纬化纤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杨喜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