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恢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建华、梁厥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华,梁厥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建华,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梁厥祝,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华与被执行人梁厥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本院(2012)源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