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085号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41806-8),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14层1423室。法定代表人:陈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菊燕,女,该公司职工。被告:XX惠,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