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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威海久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鸿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久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鸿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395号申请人:威海久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永臣。被申请人:威海市鸿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丰艳。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鸿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款2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