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岩南与张进燕、谢修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岩南,张进燕,谢修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2786号原告:谢岩南,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进燕,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谢修薇,女,汉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谢岩南与被告张进燕、谢修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岩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进燕、谢修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岩南诉称:1、张进燕、谢修薇归还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522000元(自2014年12月13日起,按照月利息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上述合计1722000元;2、张进燕、谢修薇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16日,张进燕、谢修薇向谢岩南出具《借条》1份,确认:2014年12月12日借到谢岩南1200000元整,月利息1.5%。2014年12月12日,谢岩南经李建朋向张进燕支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张进燕、谢修薇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谢岩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进燕、谢修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岩南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息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49元,由被告张进燕、谢修薇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一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心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