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记淑与被告杨献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记淑,杨献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646号原告:高记淑被告:杨献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飞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彦龙,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记淑与被告杨献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记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记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记淑负担。审判员 李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