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0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登攀与吉首市泓悦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登攀,吉首市泓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李登攀,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金湖县。被执行人吉首市泓悦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朝阳路309室。法定代表人稽尚彬,该公司经理。李登攀与吉首市泓悦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吉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9日作出吉劳人仲案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李登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经审查,2017年5月25日,吉首市泓悦建材有限公司已经就该案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故吉劳人仲案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李登攀据此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而本院已经立案,故应当驳回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登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六)驳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