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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6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连发与韩秀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发,韩秀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429号原告:黄连发,男,193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慧中(系原告外孙女),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韩秀英,女,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连发与被告韩秀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连发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连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连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连发负担。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晨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