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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本秋、被告贾秀华、被告扎赉特旗郝兄弟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郝本秋,贾秀华,扎赉特旗郝兄弟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374号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州市沙河镇西杜家村。法定代表人:牛晓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该公司职工。被告:郝本秋,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郝兄弟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贾秀华,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郝兄弟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扎赉特旗郝兄弟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二中东侧东北路神泉街*组)。法定代表人:郝本秋,总经理。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本秋、被告贾秀华、被告扎赉特旗郝兄弟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计847元,诉讼保全费802元,共计164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