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亚丽与吴永常、卢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丽,吴永常,卢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016号原告王亚丽,女,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周斌,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永常,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现羁押于鹤壁监狱。被告卢爱丽,女,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丽诉被告吴永常、卢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永常、卢爱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王亚丽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