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刑初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国蛟买卖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第7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国蛟,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镇平县。2008年9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9年5月29日释放。2013年1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马国蛟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2016年7月18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羁押),(其中7月20日至9月1日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期间)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吉云,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蛟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6年5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蛟及辩护人张吉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5日至24日,被告人马国蛟通过QQ群多次发送出售居民身份证的信息并附所出售的6张居民身份证照片,7月17日,被告人马国蛟通过QQ与他人约定了交易地点,当天下午以约定的80元一张的价格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客运南站处见面向他人出售该6张居民身份证时,被对方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马国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国蛟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国蛟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国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国蛟辩解其行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属于泄露个人信息,该案系公安机关安排和策划的,属于钓鱼执法。被告人马国蛟的辩护人的意见为: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2.被告人马国蛟系犯罪未遂,尚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马国蛟归案后有坦白情节,患有癫痫病。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国蛟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至24日,被告人马国蛟通过QQ群多次发送出售居民身份证的信息并附所出售的6张居民身份证照片,7月17日,被告人马国蛟通过QQ与他人约定了交易地点,当天下午以约定的80元1张的价格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客运南站处见面向他人出售该6张居民身份证时,被对方扭送至公安机关。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身份证6张及手机1部。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马国蛟作案时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国蛟系被马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身份证6张。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马国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9年5月29日释放。2013年1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马国蛟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昆山市枫景苑商业街鸡公煲饭店工作。2016年7月份,其身份证被朋友拿走卖掉了,造成其工作很不方便,其就很痛恨这种买卖身份证的行为,所以其平时就在网上特别注意看有没有贩卖身份证的,有的话就举报公安机关。2016年7月17日,上午其加入一个号码为52XXX93,群名是“高价回收身份证复印件”的QQ群,其看到有人在发布出售身份证的信息,其跟一个QQ号码为27×××90的人聊天,其问对方有多少身份证,多少钱,对方说有6张,每张80元。其就约对方下午见面并记下了对方的电话号码187××××3346。下午14时许,对方男子打电话告诉其已经到昆山南站,其赶到后发现对方身上有6张身份证,但都不是对方本人的身份证,其告诉对方男子要先验一下身份证有无磁性,才能交易付钱。后来其带对方男子验磁完后就把对方带到了枫景苑A区警务室,告诉警察其是贩卖身份证的,然后警察就把对方男子抓住了。5、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年后到贸联公司X栋XXX室宿舍居住,7月份左右宿舍搬来一名河南籍的男子,嘴巴很能说。其未发现马国蛟精神方面有异常,感觉跟正常人一样,也未听到马国蛟提到其有精神病史。其辨认出了马国蛟就是其所说的河南籍男子。6、证人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4年7月份到贸联公司X栋XXX室宿舍居住,后来2016年7月份下铺搬来一个男子。后来一天,该男子突然开口问其借10块钱说要去买身份证还是卖身份证的事情。其和对方男子也不熟就没有借钱给其。后来该男子又问其借钱,其没有借给他,他就穿了衣服离开宿舍了,然后其就再也没有看到该男子回到宿舍。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马国蛟就是其所说的男子。7、证人黄某、鲜某的证言,其二人系被告人马国蛟的同监室人员,证实马国蛟平时在看守所内表现不好,不参加劳动,而且马国蛟自述其有忧郁症和癫痫。后来在监室内癫痫症还发作过,医生给其吃药的时候还扬言要打医生,说医生给他吃错药了。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其在深圳的一家按摩店打工,一天回到住处发现住处内有小偷来过,后来发现只有身份证丢失了,没有其他财物损失。其辨认出被告人马国蛟处扣押的身份证就是其原来被偷的身份证,其后来回户籍地派出所补办卡了新身份证。9、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9月份在上海打工的时候在一家邮政银行内把身份证弄丢了,后来其回老家派出所补办了身份证。10、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无法和满某、郭某、海某、陈某取得联系,无法核实涉案身份证的来源。1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身份证(照片),证实2016年7月17日,马某扭送一买卖身份证件的男子马国蛟至吴淞江派出所,马某现场指认其身旁的马国蛟以每张80元向其出售6张身份证,民警询问马国蛟,马国蛟当场承认并表示6张身份证就他身上。后民警经搜查,从被告人马国蛟右手内搜查到二代身份证6张(名字分别为吴某、满某、郭某、康某、海某、陈某),OPPO牌手机1部。民警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并扣押。12、提取笔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截屏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马国蛟处扣押到的手机内提取到被告人马国蛟的QQ号码27×××90,网名为“近乎完美”,其于2016年6月14日加入一个名为“高价回收身份证复印件”的QQ群(号码为52XXX93),并于2016年6月15日、6月20日发布出售身份证的信息(我有六张身份证要的联系我187××××3346),于2016年6月24日、7月17日回复他人发布的购买居民身份证的信息,于7月17日中午与一名网名为伯格的QQ网友(号码为21XXX18)进行私聊交易居民身份证的信息。民警查询通话记录,发现被告人马国蛟于2016年7月17日中午12时许至14时许和一手机号码187××××7361多次通话。13、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证实经公安机关鉴定,从被告人马国蛟处查获的六张二带身份证(名字分别为吴某、满某、郭某、康某、海某、陈某)均系真实的身份证。14、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马国蛟患有癫痫,但无精神病性表现,其行为未受到精神病性状的影响,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15、被告人马国蛟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份,其到昆山市贸联电子上班,其当时没有钱用,就想到自己身上有6张别人的二代身份证卖掉换钱用。2016年6月14日,其用自己的白色OPPO手机登陆QQ(号码为27×××90,中文昵称为近乎完美),加入了一个QQ聊天群(号码为52XXX93,群名为高价回收身份证复印件)想通过该群找到买家来买走其身上的6张身份证。第二天,其通过手机QQ发布了一则“我有六张身份证要的联系我187××××3346”的消息,但是当天没有人联系其。6月20日,其又在该QQ群内发布了“有人要吗?出售”并且把手上的6张身份证照片发布到QQ群里面,但是还是没有买。6月24日10时左右,其看到群里面有人发信息,要收身份证,其就发了“我这有6张身份证”的消息,但是对方还是没有联系其。2016年7月17日中午11时许,其打开QQ群,发现有一个昵称是“伯格”的QQ号码发消息给其说“有货私聊”,其就立即在QQ群里面发了一条信息“我有6张”。然后这个昵称为“伯格”的就跟其私聊,对方称要买身份证,要到昆山市枫景苑当面交易,其和对方商量下来以每张80元的价格卖给他,后来对方要了其手机号码。后来对方用号码为187××××7361的电话号码和其联系。中午其就坐车到了客运南站和QQ昵称是“伯格”的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碰头了,对方男子见面后问其要卖的6张身份证有没有磁性,其当时也不知道。后来二人就一起去了附近的一个网吧试了下,发现6张身份证都是有磁性的,都是真的。后来对方男子告诉其要买其中的4张身份证,一共320元,另外2张对方说有效期已经过了所以不要了。后来对方男子带其去拿钱。其就拿着身份证和对方一起去取钱。后来对方男子一直把其带到了吴淞江派出所警务室,进入警务室时候,对方男子对警察说其是卖身份证的,警察就把其带到了派出所。这6张身份证是其在上海打工的时候,一个中介老板遗忘在其处的。2015年其在上海打工的时候,同事告诉其居民身份证可以卖钱。另其在归案后所做的第一份供述中称当时其和网名为“伯格”的男子在网吧吧台刷好身份证后,发现身份证都是真的,网名为“伯格”的男子告诉其要花钱买下其手中的6张身份证,让其跟着其去取钱。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关于证据证明的内容,本院综合全案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蛟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马国蛟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国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国蛟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关于被告人马国蛟当庭提出的本案系公安机关安排和策划,系钓鱼执法,其行为不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证人马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其仅是出于对买卖身份证件行为的愤恨才向公安机关揭发犯罪,未有证据显示公安机关安排并策划了本次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另证人马某的证言,从被告人马国蛟扣押的手机内调取的QQ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均可以证实被告人马国蛟和马某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达成买卖合意,继而进行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且被告人马国蛟曾对此做过有罪供述,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马国蛟当庭翻供,未能提出合理理由,其当庭辩解意见和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故其当庭辩解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国蛟系犯罪未遂,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被告人马国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马国蛟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国蛟当庭否认其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且根据本案的情节,不应对被告人马国蛟判处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国蛟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身份证六张及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云飞人民陪审员  朱霞萍人民陪审员  蒋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颖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