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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婷与徐广平、山东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旺典公司装饰工程施工欠款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徐广平,山东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民初1946号原告:王婷,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原,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琪,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广平,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山东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广平,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婷与被告徐广平、山东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典公司)装饰工程施工欠款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原、尹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广平、旺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装修款39400元整,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的利息共计197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另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应还款数额的30%的违约金;3.本案原告为实现自身权利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5日原告王婷与其丈夫司徒向科与旺典公司签订了《装饰施工合同》一份,由被告旺典公司对位于中建瀛园53号楼1单元301号住宅进行装修,当日王婷向旺典公司支付了首期工程款62400元,旺典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并加盖了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17年旺典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开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欠款协议》,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按时付清本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果,但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徐广平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山东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5日王婷和丈夫司徒向科与旺典公司签订济南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王婷将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号居室承包给旺典公司进行装修。合同签订当日,王婷支付前期工程款62400元给旺典公司,旺典公司进行了部分装修,后因故无法按期按质完成工程。王婷与旺典公司于2017年1月6日经平等协商签订了欠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旺典公司)应向乙方(王婷)偿还人民币39400元,并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止,按月息1%向乙方支付利息,超期按三倍计息,同时约定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则乙方除有权追收甲方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30%的违约金,并有权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平为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所产生的诉讼费及代理费均由甲方承担。”该欠款协议约定后,旺典公司和徐广平均未向王婷偿还欠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为此王婷诉至本院。另查山东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由徐广平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公司。诉讼中王婷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认为,王婷与旺典公司就家居装修签订合同后,双方本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旺典公司因资金紧张致使终止履行。后经协商双方达成欠款协议,该欠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旺典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及时给付王婷欠款及利息,不按约定履行的做法属违约行为。既有失诚信也侵犯了王婷的合法权益。王婷要求旺典公司偿还欠款39400元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旺典公司按月息3%支付逾期利息及按应还款额的30%计算违约金有悖于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6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因旺典公司系徐广平个人投资的独资公司且在欠款协议中已约定旺典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徐广平共同承担责任,所以对旺典公司拖欠王婷的欠款及利息应由旺典公司和徐广平共同偿还。案经审理被告旺典公司和徐广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山东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婷欠款39400元;二、由山东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婷支付欠款利息,以39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由山东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婷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被告徐广平对上述一、二、三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徐广平、山东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