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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徽万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熊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万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熊玮,王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万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路16号5栋底层。法定代表人:万玉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玮,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上诉人安徽万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熊玮、王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2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万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本案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合肥市蜀山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熊玮、王淑二审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被上诉人熊玮、王淑的起诉依据即双方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约定未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不能约束本案管辖。上诉人称双方约定的是“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移送的理由不予采信。被上诉人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