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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连金凤与梁春发、XX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金凤,梁春发,XX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058号原告:连金凤,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梁春发,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XX玉,女,成年人,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连金凤与被告梁春发、XX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连金凤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玉的起诉。本院认为,连金凤以梁春发同意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XX玉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金凤撤回对XX玉的起诉。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