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连金凤与梁春发、XX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金凤,梁春发,XX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058号原告:连金凤,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梁春发,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XX玉,女,成年人,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连金凤与被告梁春发、XX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连金凤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玉的起诉。本院认为,连金凤以梁春发同意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XX玉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金凤撤回对XX玉的起诉。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