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万向轮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万向轮有限公司,吴江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620号原告嘉兴市**万向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芬娟,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沈锋,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万向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万向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万向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万向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4元,由原告嘉兴市**万向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荣荣人民陪审员 秦月琴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知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