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振与蒋延昌、黑改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崔振,男,196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蒋延昌,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黑改朝,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崔振与蒋延昌、黑改朝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