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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昌君与被告唐国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按撤诉处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昌君,唐国云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649号原告:姜昌君,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勇,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国云,女,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姜昌君与被告唐国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姜昌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昌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谭胡林审 判 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彭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