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81执4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文道富与梁光武劳务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42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道富,梁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4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文道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梁光武,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关于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光武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要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光武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仁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