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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史某诉被告二道区铭珠陶瓷经销处(经营者:范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道区铭珠陶瓷经销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568号原告:史某,女,住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被告:二道区铭珠陶瓷经销处,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中东瑞家家居广场1-2-32号。经营者:范某,男,住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原告史某诉被告二道区铭珠陶瓷经销处(经营者:范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史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史某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史某负担。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