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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罗县苗木繁育中心与王三金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罗县苗木繁育中心,王三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罗县苗木繁育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建宁,平罗县苗木繁育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明,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三金,男,1967年3月8日出生,回族,平罗县苗木繁育中心职工。上诉人平罗县苗木繁育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三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了新证据致使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平罗县苗木繁育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 丽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辛爱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