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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1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文育与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育,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1223-2号申请执行人:黄文育,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东青村谷堆。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法定代表人:梁玉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皖1202民初177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上路418号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5、7、15、16幢五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阜字第20030087**号)予以诉讼保全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上路418号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5、7、15、16幢五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阜字第20030087**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征 微信公众号“”